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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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后多久执行 专家学者建议为死刑案件设置独立量刑程序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来源: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http://www.lrszxbls.com/

 周建军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死刑复核后多久执行

  我们知道,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因为涉及到死刑,所以受到大家的关注。那么最高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是怎样的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权限死刑复核后多久执行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最高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权限


  1、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死刑案件,如果是由中级法院一审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缓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5、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死刑复核后多久执行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2、首先,死刑复核案件要有地方高院把案卷送到最高法院后,才能开始复核程序。送案卷有专人专车送达和机要送达两种。送达后,最高法院一般在两个月内能够完成复核,并公布复核裁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裁定核准后,一般裁定书会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7日内执行;如果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则规定缓期二年执行。如果不核准,则发回原高院再审。 死刑有枪决和药物注射两种形式。有地方法院执行方式决定。如果是药物注射,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按每名犯人提供240元的经济补贴,以补贴注射执行成本。 死刑犯人不会在最高法院网站的被执行人查询中找到。能够查询的案件是民事案件,且当事人在判决后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现在一般在执行死刑前会通知家属见最后一面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死刑复核后多久执行;等相关法律知识。目前,我国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期限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有些案件复核期限甚至是数年。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专家学者建议为死刑案件设置独立量刑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看似只有一步之遥,其实际效果却可谓天壤之别。为此,借鉴法院系统近年推行的量刑程序改革,建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死刑案件中率先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宏耀的建议,直指死刑案件的焦点、难点直接关乎;生与死;的量刑问题。


  立足法院系统量刑程序改革


  量刑程序改革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法院系统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量刑改革进入了全面试行阶段。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法院系统试图明确并规范量刑的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引入量刑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立足法院系统当前量刑程序改革的探索,吴宏耀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至少应当在死刑案件中引入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死刑案件中,够罪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死刑。相反,在死刑案件中,量刑问题事实上是一个关乎生死的重大问题,其实际意义一点也不比定罪小。而且,在国家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下,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之后,也理应就个案被告人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单独举证加以证明。


  何谓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的解释浅显易懂:;在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被定罪后,是否会被判处死刑、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要作为一个专门的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说,在法庭上,对于量刑问题要专门进行辩论;合议庭首先要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杀人罪,其次还要在量刑问题上进行投票,决定其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当然,判处死刑所要求的得票率应该更高一些。;


  死刑案件尤其强调量刑程序


  对于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建议,吴宏耀具体的设想是,在修改刑诉法时增加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在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有罪后,应当就量刑问题进行证据调查和辩论。在前款量刑程序中,辩护人可以就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到庭发表意见。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到庭发表意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方鹏表示赞同。他指出,独立的量刑程序无论是对于普通案件还是死刑案件,都非常重要。但是,死刑案件的一个特点使其尤其需要设置独立量刑程序,那就是:对于死刑案件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定罪,而是量刑。


  方鹏解释说,死刑案件究竟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死缓,绝对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死刑适用是否公平、是否公正的问题。;量刑既需要合法化也需要合理化。对一个依法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法官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缓期执行,都是合法的。因此,在死刑案件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真正焦点恰恰在于是否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对于这一点,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律师在这一环节投入的精力最多,法官也应听取更多的意见。所以说,在死刑案件中尤其强调量刑程序,原因就在于此。;方鹏说。


  在方鹏看来,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为了量刑而定罪,为了不量刑而不定罪,以量刑结果来反推定罪结论的情形。;当前的情况是,定罪与量刑‘混合’在一起,在审判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时,法官可能就会想情节很轻,应该不定罪的好,那索性就判他无罪吧。;方鹏半开玩笑地举例说。


  给辩护律师;一案两辩;的机会


  吴宏耀认为,在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中,关键在于确定对于被告人是否确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性。因此,他建议修改刑诉法,率先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引入两类量刑证据:一是量刑报告。通过量刑报告,明确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以及其他重要的个性因素,从而提高死刑量刑的个别化要求和死刑判决的针对性。二是被害人影响证据。通过通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到庭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可以为被害人一方提供一个表达意见的合法途径,减少被害人一方申诉、上访的可能性。


  ;突出量刑程序相对的独立性,增设两类量刑证据,对于减少死刑、慎用死刑显然是有利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员罗海敏博士说,通过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官可以更多地听取并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自身的悔过程度、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以及有些被告人已获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这样的情节,可能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就会从死刑变为死缓。


  罗海敏认为,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可以解决目前辩护中存在的矛盾。;司法实践中,从辩护的角度来讲,辩护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就不能从量刑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因为既说被告人无罪又说其罪轻这样的辩护,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在程序上宜将两者相对分开,先定罪再量刑,给辩护律师‘一案两辩’的机会。;罗海敏说。


  罗海敏的话,可谓说到了诸多律师的心坎上。在今年举行的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上,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翟健就曾发出感慨:;目前,95%以上的刑事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空间不大。;翟健说,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不得不考虑,一旦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法庭采纳,被告人能否争取到最低量刑。于是,一边做着无罪辩护,一边历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状况,并不鲜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尴尬,根本原因就是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没有彻底分开。


  以上文章由 刑法 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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