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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理 死刑的限制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来源: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http://www.lrszxbls.com/

 周建军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理

  死缓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简称,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案件是可以申请死缓的,具体而言死刑缓期执行什么意思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理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发现旧罪怎么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死刑缓期执行什么意思


  1、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2、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理


  1、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外,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发现旧罪怎么处理


  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被告人犯新罪的,更是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死刑的限制

  核心内容:本文从死刑的起源、发展过程入手,通过对死刑的功能和消极作用的分析得出我们要合理限制死刑适用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并提出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一些建议。


  死刑的限制


  本文从死刑的起源、发展过程入手,通过对死刑的功能和消极作用的分析得出我们要合理限制死刑适用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并提出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一些建议。


  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自古以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虽然,死刑有较强的威慑作用,但又有很大的消极作用。在前资本主义几千年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人们并未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质疑。直到十六七世纪,一些著名学者如托马斯莫尔、切查利贝卡利亚等率先从理性、人性的角度对死刑的存置进行发难以后,人们才逐渐开始重新;审议;死刑这一刑中之极,并在其后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死刑存废论争,进而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废止死刑实践和刑法理论对死刑问题关注的日渐高涨。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完全废止了死刑,也有数量可观的国家和地区并未完全废止死刑。而在尚未完全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也大都注意对其予以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中。因此,如何限制死刑即成为绝大多数存置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所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现阶段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和迫切的现实问题。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重的一种,死刑有较强的威慑作用,但又有很大的消极作用。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司法世界接轨都有重要意义。笔者就此问题略述己见,期望引起有关方面的进一步关注。




  一、死刑的概念、特征、起源和发展


  二、我国的死刑政策


  三、全面评价死刑的功能


  四、限制死刑的必要性


  五、死刑立法上的限制死刑


  六、死刑司法上的限制死刑


  七、对合理控制死刑适用的建议


死刑的概念、特征、起源和发展


  何为死刑,对于死刑的概念,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较通用的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 ⑴《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组织编辑,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正是因为死刑通过消灭犯罪分子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防卫社会的手段,其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功能,使得历史上各国统治者对其;钟爱有佳;,把其作为巩固统治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由于死刑也是刑罚方法的一种,则其必然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同时死刑也具有其有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独特的规定性和固有特征。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 1、 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2、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判处刑罚势必会对犯罪分子造成某种痛苦,同时其痛苦的大小也因刑罚方法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讲,这种痛苦是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愈严厉,犯罪分子所承受的痛苦就愈大,反之就愈小。死刑给犯罪分子施加的痛苦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望尘莫及的。死刑的适用便意味着犯罪分子生命的终结,面对这一可怕的后果,任何一个有理智的犯罪分子都会产生强烈的恐惧感。故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3、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的。犯罪分子一旦被适用死刑,欲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绝无可能的。这源于生命的不可恢复性,生命一旦丧失便意味着永远丧失。而财产刑可以通过返还财产,自由刑可以通过释放来弥补,对死刑来讲,这种挽回是不现实的。基于这一特性,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建立在死刑这一基本特征基础上的最大惩罚性、最大威慑性等也是死刑的特征,所有这些特征共同界定死刑。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54页;。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招致家族、部族之间无休止的残杀。为避免这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 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这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除‘死刑来自复仇 ’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⑶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对此,恩格思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89页;。


  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我国的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的二十九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也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行的情况。死刑正是在这样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的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很明显:从世界的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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