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联系电话:13031118629
律师信息
周建军-北京死刑复核律师照片展示

周建军律师

  • 律所: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031118629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遵守哪些程序?是否应当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来源: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http://www.lrszxbls.com/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3.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联系电话:13031118629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