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联系电话:13031118629
律师信息
周建军-北京死刑复核律师照片展示

周建军律师

  • 律所: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031118629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死刑】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添加时间:2018年4月28日 来源: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http://www.lrszxbls.com/
 【死刑】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拟定的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经我院审查修改,并征得你省同意后,已经提交我院审判委员会第31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定稿的“标准”电告你院,希你院照此执行。 “标准”的如下: 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五、在处理贩毒案件中,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仍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联系电话:13031118629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